企業內規限制彈性育嬰留停,勞動部提醒3大常見情況恐違法
今年元旦正式實施的「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讓新手爸媽在工作與照顧之間,多了一條不必二選一的路。新制開放「育嬰留停可按日申請」以及「家庭照顧假可彈性運用」,被視為勞動政策朝向家庭友善的重要一步。
政策一上路,企業端對實務操作仍存疑慮,勞動部因此彙整常見問題,公布最新Q&A,提醒雇主避免誤踩法規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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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踩第一雷:企業不得自行設限申請順位
勞動部指出,近期最常見的違規風險,是企業以「人力調配」為由,內部規定同一天只能有一人申請育嬰留停,或限定最先提出、最先完成交接者才可適用。
勞動部強調,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只要勞工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給予任何不利處分。制度設計的核心,是尊重受僱者的照顧需求,而非由企業單方面「配額化管理」。
誤踩第二雷:家庭照顧假時數不能「一體適用」
另一個企業常忽略的重點,則是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換算。
勞動部說明,法律所稱的「每日8小時」僅是基準,實際應依勞雇雙方約定的正常工時換算。若員工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7日家庭照顧假即應給予70小時,而非56小時。反之,若每日工時少於8小時,也應按實際工時計算。勞動部直言,「用錯算法,給錯時數,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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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踩第三雷:復職後工時與請假不會「重新歸零」
針對部分企業誤以為員工育嬰留停復職後,加班時數與事病假可重新計算,勞動部也明確澄清。依法,延長工時每月46小時的上限,仍須依原約定的月計週期連續計算,不因留停中斷而歸零;事假一年14天、普通傷病假一年30日(未住院),也同樣以曆年制計算。除非企業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有優於法令的約定,否則不得自行放寬或重算。
勞動部強調,育嬰留停彈性化的立意,是讓照顧不再成為職涯的斷點,但彈性不等於模糊。企業若未釐清規範,反而容易在善意執行中誤觸法律。
勞動部已持續更新Q&A並公告於官網,也提醒勞資雙方,若有個案疑義,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或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別讓一張請假單,演變成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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