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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男童走廊「背對跳躍」撞傷同學,父母稱「有在教」,法院判連帶賠償25萬元

新北一名國小二年級男童在校園走廊以「背對跳躍」方式移動時,撞傷同學,造成對方輕微腦震盪等傷勢。士林地院認定男童行為具有過失,父母也未能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判決一家三口須連帶賠償25萬7591元,其中包含2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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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國小二年級男童在學校走廊轉角處,以「背對前方、跳躍移動」方式行走時,撞上另一名同學,造成對方鼻部挫傷、流鼻血、頭部外傷及輕微腦震盪等傷勢。受傷學童家長事後提告求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肇事男童行為具有過失,其父母也未能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判決男童及父母須連帶賠償25萬7591元。

學校走廊受傷
圖:shutterstock

男童走廊背對跳躍,轉角撞傷同學

判決指出,被告男童在校園走廊內,以背對前方、跳躍方式移動,雙方於走廊轉角處發生碰撞。原告男童因此造成鼻部、頭部、頸部、肩膀及大腿等多處挫傷,後續陸續接受醫療治療,並出現輕微腦震盪症狀。

家長主張,孩子因這起事故支出醫療費、交通費、制服清潔及更換費用,也因受傷承受身心痛苦,因此提出包括精神慰撫金在內,共124萬3981元賠償請求,扣除被告家長先前給付的2000元慰問金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原告指控,被告則辯稱,原告男童當時同樣在走廊奔跑,並非單純遭撞,因此應共同分擔事故責任。被告男童父母也表示,平時已有教導孩子遵守校規與注意安全,不可能在孩子上學期間隨時陪同監看,因此已善盡監督責任,不應再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被告方也質疑原告請求的部分看護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認為部分支出並無必要性。

法官勘驗監視器,認定肇事男童有過失

法官勘驗校內監視器畫面後認為,被告男童當時是在走廊轉角處,以「背對跳躍」方式移動,未面向前方,自然無法注意轉角是否有人經過,因此對事故發生確實具有過失。

至於被告主張原告也有奔跑,法院則認為,走廊轉角原本即存在視線死角,原告難以預見會突然有人以背對方式跳出,因此不採納原告需分擔過失的說法。法官指出,校園走廊本屬學生共同通行空間,學生本應以一般安全方式行走,尤其在轉角位置更應注意前方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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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走廊奔跑
圖:shutterstock

法院:父母未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

判決也提到,被告男童當時雖僅就讀國小二年級,但已具有一定識別能力,能理解校園行走安全的重要性。法院認為,父母雖主張平時有口頭教導,但未能具體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也無法證明即使充分監督,事故仍無法避免。

法官指出,教育孩子不要在學校走廊背對奔跑、跳躍或嬉戲,本就是家長應負的基本教育與監督責任,不能僅以「當時不在場」或「學校老師也有責任」作為免責理由。

精神慰撫金20萬元,看護費與計程車費未獲准

法院最後認定,原告可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5萬36元、診斷證明及收據副本費6965元、洗衣費70元、制服費52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總計25萬7591元。

至於原告主張的看護費與計程車費部分,法院則認為,診斷證明未記載需專人照護,且原告事故後仍可正常到校上課與活動,因此不予准許。

法律人士指出,未成年子女若因危險行為造成他人受傷,除本人須負侵權責任外,父母是否善盡教育與監督義務,也將成為法院重要審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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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yu
數位主編

育有一子一女的二寶媽,人生幸福的回憶都與孩子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