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受同居人委託照顧男嬰卻殘忍虐待,受虐性腦傷損害,終身難治,法院判刑12年
高雄一名2個月大男嬰因母親工作日夜顛倒,由同居人蘇男以每週6000元代為照顧。不料蘇男因情緒及感情糾葛,連續多日趁照顧男嬰時拳打頭臉、狠捏身體並劇烈搖晃,造成男嬰頭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及視網膜出血。男嬰雖救回性命,卻留下終身腦部重傷。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罪,判蘇男12年徒刑。
高雄一名僅2個月大的男嬰,因生母工作日夜顛倒,自去年7月起由同居人蘇男負責照顧,母親每週支付6000元作為照顧報酬。不料,蘇男因自身情緒不佳、即將入監服刑,且與男嬰生母有感情糾葛,竟對殘暴毆打、搖晃毫無反抗能力的男嬰。
判決指出,蘇男自去年8月初起,趁獨自照顧男嬰期間,連續多日因男嬰哭鬧不止,對其頭臉部拳打,並狠捏身體,甚至劇烈搖晃。男嬰直到8月11日中午因持續嘔吐被送醫,經搶救後才保住性命。

示意圖,shutterstock
嚴重受虐性腦傷,語言、認知及肢體協調受損
男嬰送醫後,醫療團隊發現傷勢並非單純意外造成,隨即通報兒虐案件。經高雄醫學中心團隊評估,男嬰因遭受嚴重受虐性腦傷,造成語言、認知及肢體協調能力嚴重障礙。
醫療團隊評估,男嬰的神經損害已無法逆轉,相關後遺症將持續至成年,確定造成終身難治的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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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具重傷害不確定故意,判刑12年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蘇男明知嬰幼兒頭部極為脆弱,卻因自己即將入監服刑、情緒暴躁,加上與男嬰生母存在感情糾葛,在短短5至10日內,於男嬰哭鬧時反覆毆打頭臉部及劇烈搖晃。
法院認定,蘇男並非單一偶發行為,而是在多日內反覆對男嬰施暴,且對嬰幼兒可能因頭部受創造成嚴重傷害應有所認知,仍持續以暴力方式宣洩情緒,因此主觀上具有重傷害的不確定故意。
高雄地院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罪,判處蘇男有期徒刑1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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