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月女嬰遭獨留房內7天餓死!母辯「想陪長女成長」求減刑,法院:孩子不是減刑託詞
高雄一個母親涉嫌將4個月大女兒獨留房內,返娘家7天未提供照顧,女嬰最終因飢餓、脫水死亡。一審判刑13年6月,二審認為犯罪手段與情節難以憫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個月女嬰遭獨留房內,母親返娘家7天未照顧
判決指出,2024年5月,該母生下第二胎後,帶著長女及剛出生的女嬰入住高雄市一處教會套房。同年9月15日晚間,她明知小女兒僅4個月大,仍將女嬰單獨留在房內,未委託其他人照顧,之後騎機車返回大社區娘家。
此後長達7天,該母都與母親及長女同住,沒有返回照顧女嬰。期間,她的母親及社工人員曾詢問小女嬰的情況,但她表示已經委託朋友照顧,讓外界未能及時得知女嬰其實獨自留在房內。

圖:shutterstock
直到9月23日上午,該母將長女送至托嬰中心,托嬰中心主任發現她已經多日沒有帶小女嬰前來托育,同時也無法聯繫,因此當面詢問女嬰的下落。在持續追問後,該母才坦承女嬰已經死亡。托嬰中心隨即通報社工並撥打119,警方及消防人員到場破門後,發現女嬰已經死亡。
母親稱長期承受壓力,法院認為不能因此減輕責任
該母及辯護律師在上訴時主張,她長期沒有工作,又面對家族對其未婚生子的負面態度,同時獨自承擔兩名幼兒的照顧與生活壓力,因此希望法院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規定酌減刑期。
律師也主張,該母仍有長女需要照顧,如果刑期過重,可能讓長女失去母親陪伴,因此希望法院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給予減刑機會。不過,合議庭認為,刑法第59條所要求的「顯可憫恕」,必須是犯罪情狀確實有特殊值得同情之處,不能僅以犯罪後的個人家庭狀況作為減刑理由。
法院也指出,該母當時已經30多歲,且本身已有撫養長女的經驗,應該知道4個月大的嬰兒必須仰賴成年人持續提供奶水與照顧,更明知長時間沒有進食可能造成嚴重甚至致命的後果。然而,她仍將女嬰獨自留在房內長達7天,期間沒有安排任何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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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減刑託詞」,法院:長女目前已有妥善安置
對於該母以長女需要母親陪伴為由請求減刑,法院也進一步說明,目前長女已由舅舅擔任監護人並獲得安置與照顧,因此不能單純以「母親入監會讓孩子失去母愛」作為減刑依據。
合議庭認為,從該母過去對長女的照顧情況來看,也不能認定由陳女陪伴就是長女最佳利益。
最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陳女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3年6月的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嬰幼兒沒有獨立照顧自己的能力,無論父母面臨多大的經濟、心理或家庭壓力,都不能讓嬰兒在沒有任何成年人照顧的情況下獨處。如果主要照顧者真的已經無力負荷,也應該及早向親友、社福單位、社工或相關機構求助,尋找安全的替代照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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