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期」宣告違憲並修法!自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後,才開始計算時效
有許多孩子,獨自帶著秘密艱難長大,將深痛深深埋藏,當鼓起勇氣想面對時,卻沒剩多少時間。
每天有15個孩子正經歷噩夢
根據統計,兒少性侵被害人平均需要花上22至24年,才會第一次向其他人吐露這段經歷!
如果不是Me Too事件,讓許多受害者看到希望,願意說出來的人可能更少。
衛福部性侵害犯罪統計專區資料顯示,自2016至2025年,台灣平均每年發生約九千件性侵案,其中高達六成的受害者,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也就是說,平均每天都有15個孩子,正在經歷這樣的噩夢。
而衛福部於2025年統計,這些未成年的兒少被害人從0-17歲都有,並以12到17歲的少年占最多數。
其中,有9成加害人是孩子生活中「認識的人」,像是家人、伴侶、朋友、同學、老師、鄰居......真正的「陌生人」,只占3.5%。
(根據衛福部資料統計,有9成加害人是孩子生活中認識的人。圖/翻攝自時代力量官網)
統計資料也發現,年紀愈小,傷害愈來自家人與生活圈裡的大人;進入青春期後,則轉向親密關係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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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0歲「追訴期」才開始倒數
當這些孩子們終於長大、整理好情緒,覺得自己可以面對時,卻卡在了「追訴期」。
什麼是追訴期?簡單來說,法律為每種犯罪都設定了「效期時鐘」,從「犯罪發生的那一天起」開始倒數。
必須在時限結束前,提出告訴;否則時間一到,國家就不會再追究加害者的責任。
其原意是考量時間隔得愈久,證據愈難保存,證人的記憶也會愈來愈模糊。同時,也希望大家不要因為案件永遠卡在那裏,能繼續好好過日子。
然而,這對於具有「延遲揭露特性」的兒少性侵案來說極不合理;當被害人好不容易走過前路,來到司法的大門前,卻換來檢察官一句「追訴期已過、不予起訴」,無異於是第二次重擊!
經過這麼多年的奮鬥,終於出現曙光。
2026年7月7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起,到被害人滿20歲為止」的這段期間,通通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也就是說,之後未成年兒少遭到性侵、猥褻、權勢性侵的案件,司法時鐘都會等到被害人滿20歲那天,才開始倒數。
同時,三讀通過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也規定:修法施行前,追訴期「已經開始倒數、但還沒走完」的案件,也可以適用這條新規定。
但若受害人追訴期已過,遺憾的是,法律目前並沒有全面溯及既往,無法讓所有案件都重新計算時效。
但希望大家不要放棄,持續努力。也希望有一天,再也沒有孩子需要帶著秘密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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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參考時代力量官網、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臉書,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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