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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保母獨留5月大女嬰,未注意看顧釀命案,女嬰吞異物窒息不治,判過失致死罪

屏東保母蔡姓女子獨留5月大女嬰,導致誤吞異物窒息不治。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1月。案發現場遭破壞,異物真相不明,家屬痛批難原諒。此案凸顯托育監管漏洞,社會處擬推動監控與稽查強化,防止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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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一名50多歲持證保母蔡姓女子,去年照顧一名5個多月大女嬰時,因將嬰兒獨留在二樓未注意看顧,導致女嬰誤吞不明異物窒息。

蔡女發現時,女嬰已臉色蒼白、無呼吸心跳,雖緊急施以CPR並抱至派出所求救,但送醫後仍不治。法院審理後認定蔡女疏忽職守,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可上訴。

屏東│嬰幼兒│異物窒息

嬰命喪異物窒息,母親噩耗成終生創傷

女嬰母親在去年3月4日接獲噩耗,女嬰送醫後轉入小兒加護病房,昏迷指數僅3,醫師診斷為「異物窒息導致缺氧性腦病變」,歷經50多天搶救仍於4月27日宣告不治。

這段期間,母親每日守候病床前,期盼奇蹟出現,卻最終只能目送孩子離世。家屬事後提告,痛斥保母「明知嬰兒會抓握、會放入口中,卻放任其獨處」,要求司法還原真相。

十年資歷難抵疏忽,保母辯稱「為防感冒隔離」

社會處調查指出,蔡姓保母於2011年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並於同年在屏東登錄為合格居家保母,十餘年間共收托19名幼兒,過去並無重大違規紀錄。

她供稱案發當日因另一名幼童感冒,為避免交叉感染,將5個多月大的女嬰獨留在二樓,自己下樓備餐。未料僅20分鐘後再上樓時,女嬰已臉色發白、口中卡有異物。法院指出,嬰兒此年齡階段應「隨時有人看顧」,蔡女此舉顯屬重大疏忽。

現場遭破壞、異物真相成謎

判決指出,蔡女案發後供述前後不一,並有破壞現場、誤導警方偵查之嫌,導致異物種類無法確認,妨礙事實發現。

法官認為,雖蔡女坦承過失、願以300萬元和解,但由於未據實說明經過、亦未實際賠償,被害家屬無法原諒。法院審酌其職業年資、行為後果與態度,最終裁定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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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嬰幼兒│異物窒息 

預防幼兒窒息意外

屏東地院強調,保母長年受訓應了解嬰幼兒照護風險,任何短暫離開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此案再次凸顯居家托育安全監管的脆弱環節,社會處已研議要求托育人員安裝即時監視設備、加強家訪與突擊檢查。專家呼籲,台灣每年仍有多起「幼兒窒息意外」,制度監督與家長信任之間的平衡,必須重新檢視。

嬰幼兒在4至12個月之間,因為出牙與口腔探索期,會「用嘴巴認識世界」,任何能抓起的物品都可能被放入口中。此階段的吞嚥與咀嚼功能尚未成熟,氣道狹窄、反應不協調,極容易因異物卡住而窒息。照護者必須理解這一發展特性,才能主動預防。

預防重點提醒

  • 出牙期的寶寶尤其愛咬東西。

  • 只要孩子會「伸手抓握」,就進入高風險階段。

  • 絕對不能讓嬰兒獨處,即使短暫幾分鐘也有危險。

建立安全飲食與玩具規範

根據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AP)建議,三歲以下幼兒應完全避免可能阻塞氣道的食物,如:葡萄、花生、爆米花、熱狗切片、糯米丸子等。玩具部分,凡是直徑小於4公分的物體皆屬危險品。

  • 食物須切碎、搗泥、壓扁。

  • 家中或托育空間須有「小物品檢查區」,移除零件可分離、會脫落的玩具。

  • 使用「紙筒測試法」:若物體可通過廚紙捲筒,即代表對3歲以下幼兒太小。

托育現場須「視線不中斷」

嬰幼兒照護的黃金原則是「視線不離」。托育人員或家長應確保孩子在活動時隨時保持監視距離。即使是備餐、接電話等短暫離開,也應將嬰兒帶離危險區或交由他人照看。專家建議:

  • 托育場所應有雙重看護制度(例如:主保母+助理保母)。

  • 家中可安裝即時監控系統,確保成人不在場時也能即時查看。

  • 將「嬰兒手可及範圍」的所有物品視為潛在危險源。

學習正確的急救技巧

當窒息意外發生時,立即反應比任何設備都關鍵。家長與托育人員應受過嬰幼兒版的CPR與哈姆立克急救法訓練。基礎觀念:

  • 若嬰兒(1歲以下)出現呼吸困難或無聲哭泣,應立即採「拍背+按胸」法。

  • 一歲以上兒童可使用「哈姆立克法」以擠壓腹部排出異物。

  • 無論異物排出與否,皆應盡快送醫,避免次發性氣道水腫或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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