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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修正案三讀!被害人性影像納保護令,網路平台未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處60萬元罰鍰

本次修法是立法以來第7次修正,期待透過完備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措施,及強化再犯預防,以有效遏止家庭暴力行為。

立法院昨日(21)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這次共計修正21條。其中,制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而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另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以及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增列性影像的保護

關於被害人性影像,增列的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以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家庭暴力防治法

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

本次修法在「強化被害人保護」方面,除增訂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措施,也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另著重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例如家暴被害人能申請禁止直系血親的加害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家庭暴力「成年被害人」列入保護

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若童年創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教保服務人員與機關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之24小時責任通報人員,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兒童之保護效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受訪表示,本次修法是立法以來第7次修正,剛好在聯合國「國際兒童人權日」(11月20日)及「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11月21日)之際完成三讀,特別具有意義,期待透過完備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措施,及強化再犯預防,以有效遏止家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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