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母產後把男嬰丟在診所,17年不聞不問!新北地院判刑8月
新北市蘆洲區一名女子,2009年9月在婦產科診所產下男嬰後,將孩子留在診所內便離去,17年來未再探視,也未負擔相關照護費用。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初生嬰兒完全沒有自救能力,生母依法負有扶助、養育及保護義務,卻未履行責任,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須入監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生母產下男嬰後離去,17年未探視也未負擔照護費
檢方起訴指出,倪姓女子於2009年9月20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一家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名男嬰。明知自己身為母親,對孩子負有扶助、養育及保護義務,卻在生產後將男嬰留在診所內,隨即離去。
檢方表示,男嬰剛出生時完全沒有自救能力,需要他人提供維持生存所需的照顧。然而,倪女離開後,便未再出面照顧孩子,也未與醫院聯繫、探視男嬰或支付相關照護費用,長期未履行母親應負的責任。
全案經警方移送偵辦後,檢方認為,倪女身為成年人,明知初生嬰兒需要他人照料,仍將孩子遺棄在診所內,因此依遺棄罪提起公訴,並建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度。
檢方認為,醫院雖有醫師、護理師等人員能夠提供照護,但相關職責並不等同於父母依法應負的長期扶養義務。若將孩子留在醫院,就能讓生父母免除應負的責任,恐怕會助長棄嬰行為,也不符合遺棄罪的立法意旨。
因此,檢方認定,倪女不能因為男嬰被留在醫療院所,就免除自己應負的扶助、養育及保護義務。即使醫療人員能夠提供暫時照顧,仍無法取代生母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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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處有期徒刑8月,男嬰已獲安置並順利收養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倪女明知男嬰剛出生、毫無自救能力,仍將孩子遺棄在婦產科診所,使其處於生存可能受到威脅的風險中。法官也指出,此舉可能對男嬰的身心發展造成長期影響,並增加國家與社會福利體系的負擔。
不過,法官審酌,社會局早在2010年便介入監護,男嬰後續獲得適當安置,也已順利媒合收養人,相關損害未進一步擴大。此外,倪女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法官也將其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因素納入考量。
綜合相關情節,法院認定倪女的行為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須入監服刑。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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