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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童在校與同學衝突,母親男友暴力管教,男童悲傷拒絕再見母親

高雄一名8歲男童因校園衝突遭母親要求男友出面管教,結果遭掌摑、釣竿及掃把柄毆打,全身多處受傷。法院認定兩人已逾越合理管教範圍,一審分別判刑10月及6月。二審考量認罪悔意及配合處遇計畫,改判緩刑3年,並須接受保護管束及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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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8歲男童因在校與同學發生衝突,母親接獲老師通知後,竟要求同居男友許姓男子出面「管教」。許男隨後對男童施以多項暴力懲罰,造成全身多處瘀傷。

案件經一審審理後,許男遭判刑10月、陳女判刑6月,均須入監服刑。不過兩人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考量認罪態度及後續配合處遇情形,改判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8歲男童遭母親男友暴力懲罰
示意圖,非當事人

男童遭長期體罰,釣竿、掃把柄成施暴工具

根據判決內容,陳女與許男為男女朋友關係。早在2024年8月間,許男便因認為男童不服管教,多次以巴掌毆打男童,並持掃把鋁製長柄抽打四肢及臀部。

到了2025年2月20日晚間,陳女接獲學校老師通知,得知兒子在校欺負同學後情緒激動,隨即打電話要求許男返家處理。許男返家後,不但要求男童雙手高舉置物籃罰站,還不斷掌摑、拉扯耳朵、以鞋子丟擲男童,甚至拿起釣竿抽打四肢,導致男童全身多處受傷。

隔天導師發現男童身上遍布瘀青與傷痕,立即通報社會局並安排驗傷,案件因此曝光。

社會局緊急安置,男童拒絕再見母親與施暴者

事件發生後,男童由社會局緊急安置保護。調查期間,男童多次表達不願再與母親及許男接觸,顯示暴力事件已對其心理造成明顯衝擊。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許男以暴力方式對待兒童,已造成男童身心受創,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陳女則因主動要求許男管教,構成教唆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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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遭長期遭體罰施暴
示意圖,非當事人

法院指出懲戒有界線,全身傷勢已明顯逾越合理範圍

案件上訴至高雄高分院後,法官重新審酌案情指出,民法雖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相關權利並非毫無限制,更不能成為施暴的藉口。

法院查明,男童身上包括右臉頰、右耳、左右大腿、左右小腿及左上臂等部位均有瘀傷與條狀棍棒傷痕,傷勢分布範圍廣泛且遍及全身,顯然已超出合理管教所能容許的程度,屬於對兒童身體的暴力侵害。

法官強調,教育與懲戒的目的在於引導孩子改正行為,而非透過羞辱與暴力造成身體傷害,因此兩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法院考量兩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均坦承犯行,對自身行為表達悔意,並願意接受相關輔導與處遇措施,改判緩刑3年。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同時必須於2年內完成2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課程。

法院表示,兒童保護的核心在於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任何形式的管教都應建立在尊重與保護的前提之上。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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