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國小男童恐嚇同學「死法三選一」,家長主張無實際傷害意圖,對方不該「玻璃心」
台中國小學童發生恐嚇事件,法院認定加害學童言語構成精神侵害,判決其與父母連帶賠償3萬5000元。其餘包括家長請求的21萬元賠償,因未達法定標準遭駁回。
台中市一所國小日前發生學童間恐嚇事件,兩名六年級男童因口角衝突,其中陳姓學童持掃把尾隨李姓學童,並以具威脅性的言語進行恐嚇,要他選恐怖的「死法三選一」。案件經提告後,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童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5000元,其餘請求則遭駁回。

示意圖:shutterstock
具體威嚇言語「死法三選一」
案件發生於2024年12月,兩名學童在課後班發生爭執。陳童手持掃把在走廊與樓梯間尾隨李童,並持續出言咆哮,隨後在滅火器前逼問對方是否要「吃滅火器或粉末」。
當李童表達拒絕後,陳童進一步提出「將頭與身體分離」等三種選項,並說明差異。事件發生後,李童出現焦慮症狀,並多次前往臨床心理中心就診。
被告主張情緒發洩,否認傷害意圖
面對指控,陳童及其父母表示,孩子患有自閉症,情緒管理能力較弱,當時因不滿被干涉而說出氣話,並無實際傷害意圖。其父母亦指出,相關言語屬情緒宣洩,更在答辯中猛批評,認為孩子應該要有「心理韌性」,不該因為幾句話而難以承受,直接提到「玻璃心」。強調不應因單一言語產生過度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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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
法院認定構成精神侵害,駁回監督已盡說法
法院指出,陳童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具備基本辨識能力,其言語內容涉及對生命與身體的威脅,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已構成精神自由權侵害。針對家長主張已盡監督責任,法官認為,從答辯內容難認其已妥善引導孩子行為,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雙方年齡、家庭狀況及受害情形,判決陳童及其父母應賠償3萬5000元。至於李童父母主張因照護壓力請求21萬元部分,法院認為未達相關法定標準,因此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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