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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爸爸把幼女帶回老家藏起來,略誘罪判刑6月

桃園一名父親在婚姻爭執中,未經同意將2歲幼女帶離主要照顧環境,阻隔母親探視。法院認定其侵害他方親權行使,構成略誘罪,判處6月徒刑、緩刑3年並付保護管束。判決強調親權不是佔有權,孩子更不該成為成人衝突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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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父親在婚姻衝突中,私自將2歲幼女帶離主要照顧環境、阻斷母親探視,最終被法院認定侵害親權行使,構成略誘罪。

檢警調查,47歲陳姓男子與妻子育有一名2歲女兒,去年8月因生活瑣事爭執並談及離婚。未料陳男趁妻子外出上班之際,未經同意即將幼女帶回宜蘭老家,並刻意阻隔妻子探視。妻子下班返家發現女兒失蹤,一度自行前往宜蘭尋找未果,最終報警協尋,才揭露事件全貌。

略誘罪 
圖:shutterstock

同有監護權,不代表可以片面決定一切

桃園地院指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即便在法律上同享親權,也不代表任何一方得單方面排除他方對孩子的照顧與監督權。法院強調,對未滿7歲幼童,即使未施以強暴、脅迫或詐術,只要意圖使孩子脫離他方親權行使,擅自阻隔探視並置於自己控制之下,即已構成侵害。

法院特別指出,陳男將年僅2歲、高度依賴主要照顧者的幼女,突然帶離原生活環境,迫使其適應新的照護場域,不僅不利身心發展,也破壞原有的照顧穩定性。這種行為,傷害的不只是配偶的親權,更直接影響孩子的安全感與發展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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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
圖:shutterstock

略誘罪的核心:侵害他方親權

桃園地院認定,陳男明知妻子未同意,仍將幼女帶走並遲遲未送回,使妻子無法行使對女兒的監督與照顧權,已構成刑法上略誘未成年人之要件。法院強調,親權的行使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而非成為婚姻衝突下的權力工具。

法院審酌陳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然而,這起判決所釋放的訊息相當明確:即便是父母,也不能以「我是監護人」為由,任意切斷孩子與另一方的重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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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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