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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施暴女友打到腦震盪,還違反意願強制性交。檢方:認定曾男涉傷害、強制性交2罪依法起訴

所有的恐怖情人,在交往時都會有徵兆,只是在交往時,我們會矇了眼、瞎了心,以為這是因為他愛我,愛到入骨,所以才會無法自拔,甚至會找理由為他辯解。但是,一日家暴,對於家暴零容忍,是在交往的時候就應該要有的態度。

     今年10月3日晚上6時許,曾男和女友在台北住處因故吵架,曾男竟無法克制情緒,失控動手毆打女友,還掐住脖子造成左側耳膜破裂、腦震盪、頸部勒痕、左頸抓傷。

     曾姓男子涉嫌在吵架過程中,徒手毆打女友,甚至打到腦震盪,又涉嫌違反女友意願,強制性交得逞。士林地檢署偵結,依照強制性交罪嫌起訴,曾男到案後,僅坦承動手打人,但沒有強迫發生性行為,檢方依照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認定曾男涉犯傷害罪及強制性交罪2罪,依法起訴。


面對家庭暴力,我們不可不知的家暴保護令

家暴保護令分為三種
1、緊急保護令,基於受到家庭暴力時,急迫危險的情況下,檢察官及檢察機關,或是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因為是在緊急危險的狀況,所以法院受理4個小時之內,就要決定應不應該,核發緊急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的情況。暫時保護令的家暴程度,雖未達到急迫危險的程度,通常保護令,審理需要一段時間,所以暫時保護令是用來填補被害人,在這段時間人身安全的保護空窗期。暫時保護令申請核發之後,通常就會直接幫你再申請通常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情況。除了檢察官及檢察機關,或是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外,被害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甚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含身體層面的暴力,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言詞、虐待、心理虐待等。

家暴保護令實施的對象
    夫妻或已離婚的前夫前妻、現在或曾經同居的男女朋友、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孫女)、曾經有直系婚親關係的人,如媳婦、公婆、兄弟姊妹、叔叔、伯伯、外甥、舅舅,四等親以內都是家暴保護令保護的範圍。此外,根據《家暴防治法》的第63條之一規定,如果雙方是以情感或是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也符合家暴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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