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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議題】懷孕零歧視!你該知道的孕期職場權益

為了讓媽咪在懷孕期間能安心養胎並兼顧工作,法律明確的保障了孕媽咪的職場權益,只要有正確的認識,孕媽咪在妊娠期間也不怕孤立無援,更不必擔心會因此工作不保。

孕媽咪應確實了解懷孕期間的職場權益,才不會讓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受委屈。

隨著在職場上追求個人成就的女性越來越多,女性的職場權益也逐漸受到重視,但由於不了解,許多孕媽咪即使在工作環境中遭遇不平等的待遇,仍會默默承受委屈。 

母職是上天賦予的美好禮物,與孩子相處更是甜蜜動人的完美體驗,然而,傳統社會中對「完美媽媽」的單一標準,卻讓許多媽咪深感壓力,甚至認為懷孕的不便可能危害公司的經濟效益,因而默許職場上可能出現的不平等遭遇,實際上,就長遠的國家經濟而言,家庭單位孕育生命的計畫不但有助於提升日後總體經濟能力,個人家庭的圓滿,也會帶動個人的平均生產力,進而有助於各公司單位的未來前景,而這也是政府努力鼓勵生育,並推動性別工作平等的原因,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致力於保障婦女就業的權利,也期望能因此讓懷孕歧視的比例有效減少。

懷孕之後,經過考量和與先生討論,媽咪可以選擇決定是否離開職場,但無論是選擇繼續成為職業媽媽或全職媽媽,都應是來自於自己的決定,而非因為職場的歧視或不允許,因此,媽咪應確實了解懷孕期間的職場權益,才不會讓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受委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說明,「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若僱主於僱用前詢問「之後是否有懷孕的準備?」以及要求簽署懷孕自動離職合約都屬違法行為,就算簽署完成,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鑑於雙薪家庭的普及,政府為使勞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產後到寶寶三歲前,夫妻可個別向僱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俗稱的育嬰假),且只要符合資格,就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多六個月),此外,留職停薪期滿後,若申請復職,僱主不得無故拒絕,若原單位已無職缺,也須提供其他與原職務同職等的工作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