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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媽媽,產假怎麼請?

許多上班族準媽媽心裡總有這樣的疑問:「產假到底該怎麼使用呢?」一面擔心產假請得過早,產後休息時間不夠;又怕請得太晚,措手不及在辦公室破水,增加同事困擾。政府現有的產假、陪產、安胎、育嬰假規定,但法律條文多又長,媽媽如何依照自己身體與家庭狀況來使用呢?

狀況1:終於要和肚中期盼已久的寶寶見面了!任職A公司一年多的小文,初次體驗了懷孕的喜悅,也希望產後能在家好好調養身體,並親自哺乳照顧寶寶,可是老闆只准她放一個月的產假,而且休假期間僅支付半薪,讓她不能好好休息又擔心老公的經濟壓力,老闆的行為是對的嗎?

法律保障的產假天數與薪資?

大部分身體狀況許可的媽媽,都會在妊娠滿36~39周時開始請產假,基於保護媽媽的健康,勞基法規定每位上班族媽媽都享有8星期的產假,期間若是碰到例假日也計算在內。

薪資發給的部分,只要受雇超過6個月,產假期間公司就必須支付正常的工資,如果未滿6個月,也應該發給半薪。以案例來說,老闆應該提供小文8星期產假和完整的薪資,否則會違反了勞基法的強制規定,這樣的行為是會被投訴而受到處罰的喔!

狀況2:多數準媽媽在生產前會歷經幾小時到幾日不等的陣痛待產等時間,生理上的劇痛加上心理上的緊張,很需要身邊有家人的陪伴與支持,先生除了用自己的特休假外,是否也有產假可申請呢?那有天數的限制嗎?

陪產假的計算?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當媽媽分娩待產時,爸爸可以請連續三天不扣薪的陪產假,而該法施行的細則裡也規定,爸爸陪產假的申請,是在媽媽分娩當天及分娩前後2天的5日期間內,選擇其中3日請假,如果期間遇到例假、紀念節日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放假的日子,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比方說,媽媽分娩的日子是星期五,爸爸就可以在媽媽分娩當日(星期五)之前後2天,即星期三至星期日之5日內,擇選3天請陪產假,然而因為5天內剛好碰上星期六、日2天假日,因此若爸爸選擇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3天陪產,實際上僅申請星期五1天的陪產假,剩餘2天就不會另外給假。

狀況3:身體嬌小的小芳,目前已邁入妊娠25周,但是肚中懷的雙胞胎讓她比一般媽媽負荷更大,且在產檢時已經被醫師提醒最好在家臥床休養,否則會有流產的可能,但小芳不確定是否能在分娩前先請產假,又擔心會縮短產假的天數,影響產後休養恢復的時間,她該怎麼辦呢?

產假一定要生了才能開始請嗎?產假可分次請嗎?

產假不一定要生了才能開始請,在分娩的前、後皆可以請,只要產假天數的總合一樣是8星期即可。但每位媽媽的體質和懷孕狀況都略不同,為了能更從容地準備待產,常有靠近預產期時就先行請產假的狀況,此外,媽媽也應該依據自己的身體狀況,如果覺得工作壓力過大、或是有健康上的疑慮時,身心的負擔可能會造成流產的風險,可以提早停止上班。

而產假最晚要在分娩的當天開始請,一旦生了就必須將產假連續請足(包含分娩前申請的產假天數),但媽媽們想要在產前4周請產假也是可以,且如果媽媽們與老闆協商決定,要在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但要注意的是,生產前的產假天數,至少必須保留4星期在產後,以免影響產後調養身體的時間。




安胎休養也包含在產假內嗎?

若媽媽身體狀況特殊,經過醫師診斷開立證明,可以在分娩前申請「安胎休養請假」,在家臥床休養或是安胎,安胎休養不包含在產假時間內,如果1年內總計治療、照護或休養的天數不超過30日,工資可折半發給。

狀況4:小珍和老公期待寶寶誕生已經好多年,但在懷孕四個月時,在前往上班途中,不小心被路上急駛而來的轎車撞倒,肚中的寶寶不幸未能保住,但流產不僅讓她傷心不已,身體更需要好好調養,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幫助她嗎?

流產可以請假嗎?

不幸流產的媽媽,一樣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護,可以向雇主請求產假,並且雇主不可以用來作為評量考績或影響全勤的標準。依照流產時的懷孕周數劃分,懷孕在三個月以上(即12周以上),可以停止工作,向雇主請求4星期產假;懷孕滿兩個月但未滿三個月,可以向雇主申請一星期產假;而未滿兩個月,則給予五天的產假。

產假(流產假)期間的薪資怎麼計算?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媽媽,如果受雇於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停止工作期間的薪資,比照產假的規定,視媽媽任職公司的長度來發給,若任職滿六個月,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的話,薪資減半發給。但是,流產時妊娠未滿三個月而請產假,雇主是不需要給薪的;媽媽如果經過衡量,可以請普通傷病假替代,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沒有超過30日時,在停止工作期間,雇主必須折半發給停止工作期間的薪資,但普通傷病假將可能納入年度考績的計算。

狀況5:小琴和先生兩人育有一歲兩個月大的寶寶,由於兩人都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每次寶寶要打預防針或是生病發燒時,總是令兩人疲於奔命,仔細評估討論後,小琴決定辭去工作在家陪伴寶寶成長,然而,又擔心無法再回到工作崗位,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讓她無後顧之憂呢?

家庭照顧假、育嬰假的使用方式?

上班族父母不僅忙於工作事務,同時也要負擔養育嬰幼兒的責任,對於疲於奔命的狀況,政府也有相關的法令給予家庭照顧假和育嬰假的權利喔!當家中嬰幼兒需要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親自照顧時,不論是爸爸或媽媽不分性別,都可以請家庭照顧假,而家庭照顧假的天數列入事假來計算,一年以7日為限,雇主不可以拒絕,也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

另外,像小琴家中有未滿三歲的嬰幼兒,只要她在公司任職滿一年,就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直到孩子滿三足歲為止。但如果爸媽同時撫育兩個以上未滿三歲的孩子,則留職停薪期間則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年幼的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但是,不少媽媽擔心無法在寶寶滿三歲後,順利回到工作崗位,其實不用擔心,除了公司有具體業務縮編或是財務不佳的狀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都不可以拒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請求以及以其他理由不讓媽媽復職。


遭受不公平待遇可申訴

如果各位準媽媽或新手父母對於產假期間,遭受公司違反法令規定的不公平待遇,不管是減薪、不願批假或是無故解聘,都可以用書面或是口頭的方式,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確保自己的權益,順利生產育兒不再棘手兩難。


陳慧敏科長

現任/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特別保護科科長

經歷/行政院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視察、勞工福利處科長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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