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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請安胎假,先被減薪後解雇!高院怒判違憲:「這是對女性為人母的重大人格尊嚴的否定!」

懷孕期間遇到職場不公平對待,妳敢站出來嗎?有一位孕婦,她因孕期出血、子宮收縮等狀況請安胎假,沒想到遭到公司減薪、解雇,她經過2年多申訴和上法院的漫長過程,高院終於還她公道,判決公司解僱不合法,應同意復職,直到復職日止應按月給工資,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無疑為廣大也正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孕媽咪打上一劑強心針!

在台灣,歧視孕婦的公司到底有多少?根據1月8日晚間自由時報的報導,在管理顧問公司擔任管理師的林姓女子,於2017年4月初有孕後,出現子宮出血、收縮與胎盤偏低的問題,醫師診斷後需要臥床安胎休養,不能長久坐在辦公室工作,只好在7月19日起陸續請安胎假,沒想到從此開啟公司對她的百般刁難之路

不可取的最壞示範!公司歧視三部曲

首先,被總經理警告不可於群組中越級報告,並於公司例會上,暗示如要請安胎假,需持醫學中心等級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證明,才能准假,顯然是針對她而來。

接著,8月31日,沒有經過林女的同意,以公司目前未賺錢為由,自行對她每用減薪1萬元,並直接調降她的勞保投保級距。期間,她雖然一再向公司爭取權益,但遭以email回覆、批評:「自私自利、只顧自己安胎休養、不管公司死活」,抱怨她的工作由其他同事承接、增加別人的業務量。

最後,她不得已只好在9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10日11日調解不成立,公司立即於10月20日寄發資遣通知單,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將她資遣。

林女不滿表示:「公司是新設立公司,正處於擴張業務階段,且於8月才在中國北京成立子公司聘請員工,更於她離職後立刻於1111人力銀行網站徵才,以高於她減薪後的工資,重新聘用新進員工!」

高院還公道!判公司減薪、解雇皆不合法

雖然公司辯稱,因營運虧損,沒有盈餘,總經理於7月26日會議中宣布,配合渡過難關,因而研擬減薪程序、重訂勞動契約,並非針對個人。而公司於人力網站以高於林女減薪後的工資,刊登新進員工徵才廣告,是為了維持公司基本人力,與林女離職無關。

但高院認為,林女是依性平法請休安胎假,卻遭公司非法解僱,「此客觀上是對林女懷孕為人母的重大人格尊嚴的否定」,已違反憲法第156條母性保護的法益及社會法益,她懷孕期間受到不公平的歧視待遇,並喪失工作權,公司解僱不合法,應同意復職,直到復職日止應按月給予4,1690元、提撥2,520元至勞退個人專戶,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法規白紙黑字寫在那.安胎請假天經地義!

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5條規定,非住院者於1年內有30日之普通傷病假,超過該30日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始得予留職停薪。

孕媽咪只要有醫師為安胎所開立的居家臥床診斷,即可申請安胎假(2年內最長可申請1年,但仍需依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為依據),請假期間雖不支薪,但卻能讓媽咪安心請假養胎,不用擔心影響考績、工作不保。

此外,「女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變化,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同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倘因懷孕身體不適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時,雇主尚不得濫用解僱權,逕用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旨,公司如果不同意懷孕員工的調職申請,仍堅持其留任原職,則公司亦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終止契約,因為懷孕、妊娠係為暫時狀態,該等情況待妊娠期間結束即可預期消滅,公司尚不得濫用解僱權,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勞動契約。

善用小技巧.小蝦米也能對抗大鯨魚

公司當然不會明目張膽地告訴妳:「因為妳懷孕所以.....」造成孕媽咪在蒐證上面有困難,無論是在開會時有意無意的嘲諷、時不時的冷言冷語,這些都會造成孕婦心理上的壓力。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周于萱建議,在舉證上面,可使用下列4個小技巧!

技巧1

使用email、Line這些能留下痕跡的方式溝通,備份通訊內容以備不時之需。

技巧2

可以錄音蒐證,但是也有法律風險,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技巧3

善用說話的藝術,如:主管對妳做出不合理的要求,妳可以向主管說「是因為我懷孕所以你們........是嗎?」將話導向懷孕這件事情上,逼出公司真心話!

技巧4

紀錄事件發生的時間點,如:是否在向主管說明懷有身孕之後,開始有不合理的調動或刁難請假或言語霸凌?

申訴流程報妳知

如果妳都不願意替自己站出來.旁人也愛莫能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所示,「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亦即僱主不能因為員工懷孕而任意將其解僱,若僱主因懷孕刻意刁難,甚至因此解僱,即已構成違法事實,可先蒐證,在公司內部提出申訴,要求公司主管或僱主出面處理;若公司並未妥善處理,或媽咪對其處理方式不甚滿意,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申訴。

周于萱秘書長表示,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即開始調查,包括分別訪談勞資雙方、蒐集資料,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最後做出決議等。整個調查流程大概需要花費3~6個月,若最後調查結果認為「確認有歧視」主管機關祭出行政處分,包括要求公司期限內改善、或派專人入公司進行專案輔導,若對調查結果及委員會的建議不服,可以依程序聲請訴願。

許多孕媽咪常會因為懷孕身體不適,無力去處理這些事情而作罷,但若連妳都不願意替自己站出來,旁人也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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